一、设置依据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党章规定的原则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实际情况,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和分设2个党支部以上的,要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总支部下属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中层正职党员干部担任。
二、委员会的任期
所谓任期,是指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条例》规定履行领导机关党组织职责的期限。《条例》根据《党章》规定,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三、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1、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职数的设置
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并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多的还可以设青年委员、群众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2、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
3、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党员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纪律检查委员。
4、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职数设置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四、报批程序
1﹑报送请示。要求设立机关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应首先按审批权限报批。
2、审批权限。①部门、单位机关基层要求建立机关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②属市直机关党工委领导的机关党总支部增设党支部,报市直机关党工委审批;③机关党委增设党支部,由机关党委审批,并报市直机关党工委备案。
3、请示内容。①要求设立机关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理由;②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③设立机关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要说明拟下设党支部的情况;④委员及书记、副书记设置情况。
[例文]
关于要求建立×××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请示
市直机关党工委: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局现有干部职工××名,其中党员××名(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已具备建立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条件,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党组(党委)同意,拟建立×××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设委员×名,支部书记1名(支部副书记1名),拟在近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当否,请批示。
×××局党组(党委)
年 月 日
4、审批。上级党组织接到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后,要根据《党章》、《条例》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并批复。
5、下发批复。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
6.报送候选人名单请示。下级党组织酝酿确定领导班子候选人,并上报。
7、审批候选人。上级党组织考察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并批复。
8、组织选举。下级党组织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后,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程序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工委审批。
9、刻制印章。机关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凭上级党委、党工委的批件刻制印章。在发展党员和以机关基层党组织名义发文等工作中都需要机关党组织的印章。